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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联合会章程 (2017年4月13日修订)

发布日期: 2017-08-28   浏览次数 67

  

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联合会章程

2017413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联合会是中共华东师范大学委员会领导下、共青团华东师范大学委员会指导下的本校研究生的群众团体,是本校各学部、院、系(所)研究生会的统一领导组织。

第二条  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联合会的基本任务是引导和帮助全体会员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实践社会主义民主,培养公民意识、社会责任感和工作活动能力,进一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中的骨干力量,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联合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

会员行使权力的机构是全校研究生代表大会。

会员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学校有关研究生的事务。

第四条  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联合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联合会一切组织遵守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联合会各级组织和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会员的支持,保持同会员的密切联系,倾听会员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会员的监督,努力为会员服务。

第五条  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联合会维护和遵守《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联合会章程》。

第六条  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联合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上海市学生联合会章程》为行动准则。

第七条  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联合会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上海市学生联合会并接受指导。

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联合会接受上海市学生联合会的领导和共青团华东师范大学委员会的指导,在具体事务上保持相对独立性。

第二章 会员

第八条  凡华东师范大学注册研究生,承认本会章程,均为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联合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工作和活动;

(三)对本会任何组织、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通过本会向学校机关、部门、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通过代表向研究生代表大会提出议案。

第十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联合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利益和声誉;

(二)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支持本会的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本会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模范遵守《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联合会章程》;

(二)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成绩优良,具有一定的组织才能和专业特长;

(四)有广泛的群众基础,较强的服务意识;

(五)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

本会工作人员必须经基层党、团组织同意并有书面推荐意见。

第三章 研究生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第十三条  校研究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经校研究生常代会讨论通过,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四条  校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基层组织按比例民主推选产生,代表比例由校研究生常代会确定。

第十五条  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条件参照第二章第十一条。

代表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知情权和监督权,须履行提案、传达、保密等义务。

校研究生代表任期两年,接受原推选单位监督,应同原推选单位和会员保持密切联系。原推选单位有权依照《章程》规定取消本单位选出代表的代表资格,并补选新的代表,上报研究生常代会备案。

第十六条  校研究生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才能举行。

校研究生代表大会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重要人事任免实行票决制。

第十七条  校研究生代表大会由经推选产生的大会主席团主持。

大会主席团成员由校研究生会主席团和各代表团选派一名代表组成。

第十八条  校研究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联合会章程》;

(二)审议通过校研究生代表大会主席团名单;

(三)审议通过上届校研究生会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新一届校研究生会主席团;

(五)审议通过提案工作报告;

(六)应当由最高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联合会章程》的修改,由校研究生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五分之一以上的校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校研究生代表大会以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第四章 研究生常任代表会议

第二十条  研究生常任代表会议(简称“常代会”)是校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决策监督机构。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常任代表由校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各基层(A 类学院、B 类学院的系和所,下同)研究生会从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中推荐产生。

研究生常代会设:

主任

副主任若干

秘书

委员若干

研究生常代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副主任由常代会推选产生。秘书由校研究生会综合协调部部长兼任。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常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筹备校研究生代表大会;

(二)监督《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联合会章程》的实施;

(三)审查和批准校研究生会学期工作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四)审查和批准校研究生会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经三分之二常代会成员通过,有权对校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提出不信任案;

(六)校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因故离职后,由校研究生会主席团提名,经三分之二常代会成员通过可以增补新的主席团成员;

(七)批准校研究生会基层组织的建置;

(八)监督各基层研究生代表大会的召开;

(九)协调各基层组织之间的关系;

(十)由校研究生代表大会授权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常代会常任代表的基本权利:

(一)有向常代会提出提案、议案和建议的权利;

(二)有通过常代会对校研究生会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的权利;

(三)有参加常代会组织的各种会议和活动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常代会常任代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常代会工作条例和制度;

(二)保守本会的秘密;

(三)反映研究生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校研究生会

第二十五条  校研究生会是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联合会的常设执行机构。

第二十六条  校研究生会由下列成员组成:

主席

副主席

秘书长

各部委正副职干部若干

新一届研究生会主席团产生后,通过民主协商推选出新一届校研究生会主席团主席、副主席。

校研究生会聘请团委专职干部担任秘书长,指导本会工作开展。校研究生会实行重大事项向学校团委报告制度。学校团委有权向研究生代表大会和研究生常代会提出罢免或撤换研究生会中不称职的组成人员。

第二十七条  校研究生会实行主席团负责制,主席全面负责主持校研究生会的各项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做好有关的工作,秘书长列席校研究生会主席团例会,协助主席、副主席做好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校研究生会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校研究生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任免秘书长、副秘书长、各部委正副职负责人;

(三)规定各部、委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委的工作;

(四)指导各基层组织的工作,及时听取各基层组织的工作汇报;

(五)负责起草、拟定、修改有关研究生会的规定、条例细则等,签署各项行政命令和校研究生会文件;

(六)主持校研究生会全体会议;

(七)培训、考核和奖惩各级研究生会干部;

(八)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基层组织;

(九)定期向研究生常代会通报工作计划、计划执行情况,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

(十)由校研究生代表大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校研究生会主席离职的时候,由研究生会主席团民主协商产生新的主席,所缺主席团成员,由研究生会主席团提名,经常代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即可增补。

校研究生会主席团中若干主席、副主席同时离职,使校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不足三人,必须先增补校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而后推选校研究生会主席。

新一届主席团准正式候选人由校研究生会和各学部、院、系(所)研究生会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产生,最终主席团由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  主席、副主席可以向校研究生会常代会提出辞职,辞职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由研究生常代会批准。

秘书长、副秘书长、各部委正副职干部可以向校研究生会主席团提出辞职,辞职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由校研究生会主席团批准。

第三十一条  华东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分会是校研究生会的一个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职能框架。

第三十二条  博士研究生分会应该开展符合博士研究生特点的学术、社会实践、文体、联谊活动,学期活动计划与经费预算需报校研究生会主席团批准。

第六章 基层研究生代表大会和基层研究生会

第三十三条  各基层(学部、A 类学院、B 类学院的系和所,下同)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各基层研究生组织中的最高权力机关。

第三十四条  各基层研究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由各基层根据具体情况参照第三章有关条款制定召开办法,但必须上报同级团委、校研究生会或研究生常代会批准通过。

第三十五条  基层研究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基层研究生会的工作报告,反馈同学意见和建议,讨论重大决策;

(二)制定、修改并通过有关基层研究生会的章程、条例、规则等,并报校研究生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研究生常代会批准;

(三)协助校研究生代表大会或研究生常代会工作,有权向上述机关提交提案和议案;

(四)组织新一届基层研究生会的选举工作,推选产生新一届基层研究生会主席。

第三十六条  基层研究生会接受同级中国共产党组织、共青团组织和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联合会的领导,在具体事务上保持一定的独立性。

第三十七条  各基层研究生会的成立、撤销、换届选举需提前七个工作日报校研究生会主席团批准。各基层研究生会有关人员调整、机关编制、特殊内部构成等组织人事情况的备忘录和制定的规则、条例、决定、计划等基层研究生会文件,需报校研究生会备案,重大事项需报校研究生会主席团批准。

第三十八条  基层研究生会应积极配合校研究生会工作,认真完成校研究生会布置的任务,参加或承办校研究生会的活动,并积极向校研究生会推荐干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校研究生代表大会授权校研究生常代会解释。

第四十条  本章程施行类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联合会章程

2017413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联合会是中共华东师范大学委员会领导下、共青团华东师范大学委员会指导下的本校研究生的群众团体,是本校各学部、院、系(所)研究生会的统一领导组织。

第二条  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联合会的基本任务是引导和帮助全体会员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实践社会主义民主,培养公民意识、社会责任感和工作活动能力,进一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中的骨干力量,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联合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

会员行使权力的机构是全校研究生代表大会。

会员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学校有关研究生的事务。

第四条  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联合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联合会一切组织遵守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联合会各级组织和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会员的支持,保持同会员的密切联系,倾听会员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会员的监督,努力为会员服务。

第五条  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联合会维护和遵守《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联合会章程》。

第六条  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联合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上海市学生联合会章程》为行动准则。

第七条  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联合会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上海市学生联合会并接受指导。

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联合会接受上海市学生联合会的领导和共青团华东师范大学委员会的指导,在具体事务上保持相对独立性。

第二章 会员

第八条  凡华东师范大学注册研究生,承认本会章程,均为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联合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工作和活动;

(三)对本会任何组织、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通过本会向学校机关、部门、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通过代表向研究生代表大会提出议案。

第十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联合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利益和声誉;

(二)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支持本会的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本会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模范遵守《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联合会章程》;

(二)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成绩优良,具有一定的组织才能和专业特长;

(四)有广泛的群众基础,较强的服务意识;

(五)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

本会工作人员必须经基层党、团组织同意并有书面推荐意见。

第三章 研究生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第十三条  校研究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经校研究生常代会讨论通过,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四条  校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基层组织按比例民主推选产生,代表比例由校研究生常代会确定。

第十五条  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条件参照第二章第十一条。

代表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知情权和监督权,须履行提案、传达、保密等义务。

校研究生代表任期两年,接受原推选单位监督,应同原推选单位和会员保持密切联系。原推选单位有权依照《章程》规定取消本单位选出代表的代表资格,并补选新的代表,上报研究生常代会备案。

第十六条  校研究生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才能举行。

校研究生代表大会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重要人事任免实行票决制。

第十七条  校研究生代表大会由经推选产生的大会主席团主持。

大会主席团成员由校研究生会主席团和各代表团选派一名代表组成。

第十八条  校研究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联合会章程》;

(二)审议通过校研究生代表大会主席团名单;

(三)审议通过上届校研究生会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新一届校研究生会主席团;

(五)审议通过提案工作报告;

(六)应当由最高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联合会章程》的修改,由校研究生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五分之一以上的校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校研究生代表大会以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第四章 研究生常任代表会议

第二十条  研究生常任代表会议(简称“常代会”)是校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决策监督机构。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常任代表由校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各基层(A 类学院、B 类学院的系和所,下同)研究生会从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中推荐产生。

研究生常代会设:

主任

副主任若干

秘书

委员若干

研究生常代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副主任由常代会推选产生。秘书由校研究生会综合协调部部长兼任。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常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筹备校研究生代表大会;

(二)监督《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联合会章程》的实施;

(三)审查和批准校研究生会学期工作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四)审查和批准校研究生会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经三分之二常代会成员通过,有权对校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提出不信任案;

(六)校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因故离职后,由校研究生会主席团提名,经三分之二常代会成员通过可以增补新的主席团成员;

(七)批准校研究生会基层组织的建置;

(八)监督各基层研究生代表大会的召开;

(九)协调各基层组织之间的关系;

(十)由校研究生代表大会授权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常代会常任代表的基本权利:

(一)有向常代会提出提案、议案和建议的权利;

(二)有通过常代会对校研究生会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的权利;

(三)有参加常代会组织的各种会议和活动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常代会常任代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常代会工作条例和制度;

(二)保守本会的秘密;

(三)反映研究生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校研究生会

第二十五条  校研究生会是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联合会的常设执行机构。

第二十六条  校研究生会由下列成员组成:

主席

副主席

秘书长

各部委正副职干部若干

新一届研究生会主席团产生后,通过民主协商推选出新一届校研究生会主席团主席、副主席。

校研究生会聘请团委专职干部担任秘书长,指导本会工作开展。校研究生会实行重大事项向学校团委报告制度。学校团委有权向研究生代表大会和研究生常代会提出罢免或撤换研究生会中不称职的组成人员。

第二十七条  校研究生会实行主席团负责制,主席全面负责主持校研究生会的各项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做好有关的工作,秘书长列席校研究生会主席团例会,协助主席、副主席做好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校研究生会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校研究生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任免秘书长、副秘书长、各部委正副职负责人;

(三)规定各部、委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委的工作;

(四)指导各基层组织的工作,及时听取各基层组织的工作汇报;

(五)负责起草、拟定、修改有关研究生会的规定、条例细则等,签署各项行政命令和校研究生会文件;

(六)主持校研究生会全体会议;

(七)培训、考核和奖惩各级研究生会干部;

(八)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基层组织;

(九)定期向研究生常代会通报工作计划、计划执行情况,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

(十)由校研究生代表大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校研究生会主席离职的时候,由研究生会主席团民主协商产生新的主席,所缺主席团成员,由研究生会主席团提名,经常代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即可增补。

校研究生会主席团中若干主席、副主席同时离职,使校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不足三人,必须先增补校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而后推选校研究生会主席。

新一届主席团准正式候选人由校研究生会和各学部、院、系(所)研究生会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产生,最终主席团由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  主席、副主席可以向校研究生会常代会提出辞职,辞职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由研究生常代会批准。

秘书长、副秘书长、各部委正副职干部可以向校研究生会主席团提出辞职,辞职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由校研究生会主席团批准。

第三十一条  华东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分会是校研究生会的一个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职能框架。

第三十二条  博士研究生分会应该开展符合博士研究生特点的学术、社会实践、文体、联谊活动,学期活动计划与经费预算需报校研究生会主席团批准。

第六章 基层研究生代表大会和基层研究生会

第三十三条  各基层(学部、A 类学院、B 类学院的系和所,下同)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各基层研究生组织中的最高权力机关。

第三十四条  各基层研究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由各基层根据具体情况参照第三章有关条款制定召开办法,但必须上报同级团委、校研究生会或研究生常代会批准通过。

第三十五条  基层研究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基层研究生会的工作报告,反馈同学意见和建议,讨论重大决策;

(二)制定、修改并通过有关基层研究生会的章程、条例、规则等,并报校研究生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研究生常代会批准;

(三)协助校研究生代表大会或研究生常代会工作,有权向上述机关提交提案和议案;

(四)组织新一届基层研究生会的选举工作,推选产生新一届基层研究生会主席。

第三十六条  基层研究生会接受同级中国共产党组织、共青团组织和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联合会的领导,在具体事务上保持一定的独立性。

第三十七条  各基层研究生会的成立、撤销、换届选举需提前七个工作日报校研究生会主席团批准。各基层研究生会有关人员调整、机关编制、特殊内部构成等组织人事情况的备忘录和制定的规则、条例、决定、计划等基层研究生会文件,需报校研究生会备案,重大事项需报校研究生会主席团批准。

第三十八条  基层研究生会应积极配合校研究生会工作,认真完成校研究生会布置的任务,参加或承办校研究生会的活动,并积极向校研究生会推荐干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校研究生代表大会授权校研究生常代会解释。

第四十条  本章程施行类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