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生社团的处分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社团联合会给予视情节给予撤销社团负责人,强行整顿,乃至撤销登记:
1)社团未准时注册,延误在三周以上;
2)社团常期不举行会员大会,社团负责人多次缺席总会例会,情节十分严重,影响恶劣;
3)社团一学期内未举行任何活动;
4)社团一再未经社团联,校团委批准而擅自开展活动,情节严重,影响恶劣;
5)社团一学期内多次未按照社团活动规定,履行应有流程或者递交相应评审报告,总结报告;
6)侵占、私分、挪用社团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情节严重,影响恶劣;
7)违反社团联合会的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资金巨大,情节严重,影响恶劣;
8)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9)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10)社团成员盗用社团名义进行活动;
11)活动范围与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12)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13)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15人;
14)社团连续两年被评为普通级社团;
15)其他任何违反社团管理相关条例,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
学生社团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由学校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学校有关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社团联合会撤销。撤消社团由社团联合会强制执行,并且直接发文通知。社团管理部统计被撤消社团的会员名单,由财务部负责将结算后的会费退给会员。
关于学生社团的处分说明.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