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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大学生课外科研基金申请章程

发布日期: 2014-09-14   浏览次数 103

 

华东师范大学大学生课外科研基金申请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华东师范大学大学生课外科研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配套于华东师大大学生科研课题联合培养项目而设定,旨在为我校大学生亲身课外科研实践而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实现科创联动局面,重点培育有潜力的项目,并将其打造成我校大学生之间开展课外学术活动的模范与典例,促进我校学生课外科研成果增长。

第二条    华东师大大学生科研课题联合培养项目是校团委经过与学校各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在我校大学生(本科生以及硕士、博士研究生)范围内,开展华东师大大学生科研课题联合培养项目,力求整合学校、学院各类科技竞赛、科研项目培养的资源,为我校大学生打造一个全新的亲身参与科研科创活动的平台,提高在校大学生独立思考、团队合作的能力,营造我校师生联动科研的良好氛围,努力使得部分有潜力的项目做到“提高我校大学生科研整体水平,打造精品科研成果回馈社会”。

第三条    本基金服务于我校所有在校本科生、研究生,申请者需掌握有学校内任何科研竞赛的获奖作品,目的即为:在尽可能保证联合培养项目参选课题质量的基础上,将参选门槛设定到最低,以方便于最大范围内寻找我校大学生科研科创的优秀想法。基金资助项目的来源为“大夏杯”竞赛项目、“大夏基金”学生自主项目以及各院系级项目。

第四条    任何学生的课题研究项目能否获得本基金的支持,必须得到基金评委团半数以上的评委通过,并接受校团委科创中心的每年度两次的中期检测,实行“优胜劣汰”制。

 

第二章  申请流程

第五条    学生课外研究项目的第一作者需通过校团委,向基金评委团提交申请表,方可对其项目能否接受基金资助予以考虑。

第六条    每年度的“大夏杯”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一、二等奖作品将被自动纳入到基金申请的答辩名单中。期间将由校团委科创中心负责与此类获奖作品的第一作者取得联系,在第一作者有意愿、有余力继续深化项目的基础上,安排答辩。

第七条    除却“大夏杯”一、二等奖作品外,亦存在一定量自主报名的项目(以下简称“自主项目”),这些项目的申报流程将在下文具体阐明。

1、    自主项目的报名由各院系负责。自主项目负责人完成报名表(详见附表1),并附上相关专业的教师推荐信(副教授及以上)后,院系负责人方可接受其报名材料。

2、    院系负责人将院系内部自主项目负责人的报名材料汇总后,上报校团委科创中心并由科创中心安排基金评委团答辩。

3、    每个院系可以上报的项目将按照其在读学生数的2%计算,当院系负责人收到的材料多于标准数时,建议院系将项目汇报至评审团中专业相关或相近的评委,进行筛选。

4、    校团委科创中心将各个院系上报的项目材料进行分类汇总,按照项目的研究内容与研究方向进行分类。并联系评审团老师开展答辩。

第八条    基金每年度启动两次答辩会议,分别为4月与10月。

第九条    经过答辩后进入联合培养的项目将由校团委负责,提供相关硬件资源、师资力量以及一定资金,帮助项目的深入开展。

 

第三章  基金评选

第十条    基金评委团将由学校各个院系的学科带头人组成,对参与联合培养项目答辩的项目进行筛选。

第十一条        一般情况下,将我校各院系的学科带头人按照专业就近原则分成10组,每组由2~5名老师组成。(详见附表2

第十二条        基金答辩会中,任何学生科研项目当且仅当获得半数及以上的评委同意时,方可获得基金资助。

十三条        一般情况下,每年度基金培养的课题项目数为18个左右,其中文科项目定为89个,理科项目定为1011个。其中,可以代表学校参加诸如“挑战杯”等国家级竞赛的重点项目(文理合计)应该为12个以下。

第十四条        任何项目的基金注入分成两期,理科项目前期注入资金额度为8000元,文科项目前期注入资金额度为5000元。

 

第四章  项目淘汰

第十五条        入围基金资助的项目若开展良好,通过年度二次答辩,则可以继续开展课题研究,并获得余下的项目资金。若不能通过二次答辩,则将停止对其的项目培养。

第十六条        由于项目发展潜力有限而被迫停止基金支持的项目,将由校团委科创中心与作品第一作者一同寻找项目的出路,可使用任何合理的形式。

第十七条        对于联合培养项目中发展良好并符合“挑战杯”相关参赛标准的课题项目,将最终进行一定的包装,送至参加“挑战杯”比赛,相关行为由基金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凡从前规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十九条华东师范大学大学生课外科研基金的一切活动不得与本章程抵触。

第二十条共青团华东师范大学委员会具有本章程的修改权。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的一切解释权归共青团华东师范大学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